行政大于法律的结果
符合立案条件,为何不予受理,甚至有的连《不予受理裁定书》都不给当事人呢?
有的是受权力机构干预而不敢受理,于是就“不予受理”了。例如一些“工程项目”因考虑到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利益,担心法院等有关部门一旦受理,将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度。于是以支持发展的理由,对法院等有关部门施压,使法院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任由维权者四处奔走,也徒有四处碰壁。司法路途走不通,迫不得已走上信访的征程。
有的部门因案件难以处理或处理结果难以执行而不予受理。担心一旦受理审结,处理结果不能执行,而当事人纠缠不放,因此引火烧身。于是擅自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使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升级。
个别部门随意扩大不受理范围。法律对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个别部门却以法律有规定为借口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的同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侵权者的保护伞。
也有因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对受理范围的规定,而简单地认为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而不予受理。
然而,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客观上都造成了司法通道的“结石”。
而个别案件中,当事人连《不予受理裁定书》都拿不到的现象,更进一步将维权者挤到了一条死胡同。
当民众维权大门被一纸《不予受理裁定书》亦或一个口头通知阻塞时,他们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要么信访。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独立
“不予受理”是中国法学界全盘引入西式法律的一个概念,但实践中越发的“自由化”,使得与立法精神严重相悖。几乎所有的行政诉讼官司,一个“不予受理”便将所有的事情推的一干二净。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不但不能制约政府,制约官员,反而造成权力大于法律,人情大于法律的后果。这不是“不予受理”本身的错。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而“不予受理”凑巧不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原版引进的概念不可能与本土法律结合得天衣无缝。
西方的法律体系中各方面相互制约,而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客观上使得“不予受理”在近乎自由的情况下“裸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恰恰是不予受理却又不给《不予受理裁定书》,使得当事人无法上诉。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民主法治”,“要始终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障人民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