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细则,北京盛风律师事务所的于国富律师提出了质疑,北京市地税局根据《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率固定为20%是有法可依的。而按照交易全额的3%征收个税,则是参照古玩字画等其他财产转让征收办法,缺乏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增加税收应有公理
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越来越大,只要是因交易获得收入盈利,原则上讲都应该缴税。我们应该承认此政策具有前瞻性和趋势性,规范了行业管理,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利益的杠杆,是全民财富的再分配。一个税种的设立应该符合以上原则,并按照新税种设立权限确立,与此同时还应该考虑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便利性。 否则税种制定之后就会对国家经济产生不利影响,难于征收和失于监管,更是容易造成偷漏税收行为和监管不力的渎职行为。
更何况目前网络的虚拟交易在国家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虚拟货币的产生和交易都是在虚拟的世界里完成,构成了“虚拟社会”中的虚拟经济体,它不与实际货币挂钩,财产转让所得依然是“虚拟的”。
但是,如果以征税的方式把虚拟的经济行为转变为实际的经济行为,则必然影响现实中的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体系,造成对实际经济体的冲击,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同时,在目前经济下滑较严重的困难时期,互联网交易具有一定的活跃民间经济、提高居民和中小企业收入水平的功能。
对互联网交易征税,在经济政策上具有紧缩倾向,不利于宏观经济景气的恢复。况且目前政府财政汲取能力仍然强劲,并不缺少这一点收入。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至今还没有人能估计到它今后的发展前景及对社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政府还应以扶持为主。
政府若想增加新税以弥补巨额投资拉动内需而引发的财政赤字,倒不如通过征收财产税、资源税、环境税等税来得更现实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