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刘明驰
“虚拟货币征税”一出台就遭到了强烈质疑,除了“怎样认定交易、如何监管征收”无法操作外,更是陷入了与“严禁倒卖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相抵的尴尬。
“违法行为”要征税
10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从此要“对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消息一出,一片哗然。因为“倒卖虚拟货币”早已被14部委认定为“违法行为”。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如违反规定,将要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总局的批复显然将一年前的《通知》推翻了。可以说,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征税的方式承认了这一收入的“合法性”。
那么,交易者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管这种交易及其背后一系列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征税根本无法操作
即便是对虚拟货币征税,税务部门也难以监管,更无法操作;同时,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和计量仍是棘手的问题。
虚拟货币交易不是有形物质,而是一些特定代表符号,供求双方的交易很少有现实社会中的发票等交易凭证。
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大部分没有发票等查询管理的书面记录,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认证、核查的手段,监管私下交易目前仍有很大难度。
同时,互联网上实名制并未普及,使得纳税对象也无法确定。而90%的虚拟货币买卖均是私下交易成功的,没有任何记录。这种私下交易还需要纳税人保留凭证,自己去申报交税,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另外,对于虚拟货币的定义、是否应该立法保护、是否应该征税等问题,官学产各界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没有明确定论。
国税总局在批复中说,虚拟货币原来该值多少钱,是否存在加价,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来执行,可是目前怎么执行并无消息。此外,如果是在CF游戏中赚来的“货币”,被玩家减价交易,该不该收税,这又是一个问题。
11月10日,北京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出台。细则规定:暂时按照交易全额的3%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