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重组,必须由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进行反垄断审查。但国资委研究中心人士表示,央企重组是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不需要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
《公司法》规定任命企业经理和财务人员的权力归公司董事会所有,但国资委却在全球公开为央企连续招聘了五年。
无疑,复杂的身份,特殊的权力使得国资委的每一步举措注定都会招致舆论的质疑与争议。
国资法令国资委改头换面?
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由五个部门分开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效率的低下,以及当时体制与国有经济发展的不适应,催生了国资委的成立。而对于国资委的定位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于《国资法》的制定涉及多方面利益,《国资法》的起草和审议注定也充满了坎坷。
张曙光说,“国资法最难决策的,说来说去就是国资管理到底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这是当前的关键之所在。而这个环节,首先就是关于国资委的定位。”
而据了解,对国资委的定位,草案剥离了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是规定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其所实施的监督也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
草案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也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中将原来由国资委承担的监管职能剥离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检察机构、立法机构、审计机构、社会监督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