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国资委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出现,必要时他应该愿意牺牲短期目标以确保长期目标实现;若国资委扮演“理性经济人”角色,他必然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一些非经济的安排,比如出于其他考虑而不裁减企业冗员之类。且在其制定考核标准时,往往将对自己不利的因素不纳入目标体系;若国资委扮演政府行政机关角色,他往往优先考虑的是满足有关的政治需求,乃至采取一些不经济、甚至非经济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既有出资者职能又有监督管理职能。自己监督自己,这是做不到的,实践当中必定会产生很多利益冲突。
也有学者担心国资委利用其行政权力实现为企业服务的利润最大化,甚至会形成庞大的行政垄断机构,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一次与中央电视台记者对话时说,国资委的角色有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
这个过程,就是国企改革的过程。
而角色混乱还有另一个原因,“国资委管理人员来自于党政机关,他们没有企业的管理经验与知识,不知道怎么做出资人。”国资委一位高层在一个公开场合说。
国资委 法律之外的“另类”
李曙光说,目前国资管理体制最大的缺陷,在于我们设计了国资委这样一个出资人代表,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给它地位。
“现在的国资委,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事业法人,也不是行政单位,即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诉讼法》约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经部部长郭励弘接受采访时说,如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国资委将“什么事都能干”,而且“告都没法告”。
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张卫星在2004年9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国资委,要求撤销被告国资委在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事件中的“严重不当和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10天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决“不予受理”,理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起诉人张卫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国资委不仅身份游离于法律之外,其行为也似乎不受法律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