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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私卖 欠公众一个人情
http://www.syd.com.cn 2008-12-18 16:31:49沈阳网

    有人指出,一些政府机关总是喜欢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自己各种征收费用和出售公共资源的行为进行辩护。政府的管理部门不能成为“获利部门”,更不能成为“公权私卖”的保护伞。但明目张胆占着公共资源获利,如此的兵行险招为何又屡屡“安然无恙”?

    有很多人认为虽然一些收费不合理,但数额不多,也就“花钱买个方便”,不再深究。实际上,据专家介绍,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其性质是一种代理行为,应用在公共管理实务中,而非归入自身账下。但现实中有多少是这么做的呢?费用又是否得到了充分利用呢?

    糊涂账,糊弄了谁?高兴了谁?

    无论是摆摊缴纳的费用,还是收取的私划停车费、小区和电梯里的广告收入等,人们对于这些资金的后续情况知之甚少。“花钱了,得到了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了。”民众这种“周瑜打黄盖”的心态暴露了监管不力的事实。

    糊涂账糊弄的是那些“按规交费”的公众。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欧美国家,一些大的室内停车场或者条件较好的大型道路停车场也是对外收费的,而一些小街巷的停车场,有的则收费较低。那么我们是否有关于收费标准的明确说明呢?南京10000多个小巷车位是据何要价呢?全国这样的收费总计多少?落入了谁的口袋?去向何方呢?

    在这样糊涂的状况下,想增加这笔资金的透明度恐怕已经很难。没有人知道这污水到底有多深,利益结网,恐怕早已错综复杂。监管不力,高兴的是那些趁机捞上一把的利益集团,在公众糊涂时充实了自己的钱袋。

    维权漫漫,

    公众还需自己讨“说法”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公众维权的意识已经不断提高,但在维权途中受到来自各方的“阻力”重重,一些部门踢来踢去,就是不让“进门”。所以只有政策法规完备、维权途径正规,才能在这满是荆棘的道路上找到出口。

    “公权私卖”却还理直气壮地大谈“为人民服务”,利益部门“得了便宜还卖乖”,总得给人们个说法吧?

    讨“说法”,自然不能“两手空空”,有法可依,公众心中才有了底气。《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保障的基本法律,虽然在一些方面仍有不足,但扬起了公众维权的旗帜。另外针对“公权私卖”的现象,一些地方也随之出台了相应的更为细化的规定。深圳曾出台《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方案》,将该市停车场分为住宅类、社会公共类、临时类3个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则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居民区要合理设定车位,小区内地面停放车辆的数量不能超过小区总车数的15%。通过不断完善,公共权利在这些法规政策的护航下,必将挺直腰板。

    通常,我国公众维权 “疏忽”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知道、不熟悉、不会用”。有关专家认为,我国要加强公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一旦人们的公权意识提高,利益部门“活动”就难了。

    当权力受到了监管和约束,“公权私卖”这道难题才真正地找到了答案,公众才能讨回这份被欠的“人情”。

来源: 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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