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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私卖 欠公众一个人情
http://www.syd.com.cn 2008-12-18 16:31:49沈阳网

    ◎ 本刊实习记者 关醒

    前段时间,南京10000多个背街小巷停车位违规擅自收费的消息为社会各界热议,更引发了公众关于“公权私卖”的思考。

    为什么促销展台可以常常摆在人行路中间?是谁赋予商场、酒店门前“自留地”上“闲车免停“的权利?

    肆意圈地,公权变私权?

    搬来一张桌台,这就成了有主的地儿;拉上一圈条幅,立马“我的地盘我做主”。如今人们对于商家这种“占山为王,划地为寨”的做法早已经司空见惯。原本的公共场所如何成了“私”用之地?

    实际上,大多数人还能接受商家这种做法。沈阳的于先生说,只要不对行人造成太大的阻碍就可以。经常逛街的刘女士则表示“当街促销有时挺方便的,如果不买绕过去好了,并没有多少影响。”而当被问及“是否意识到公共权益受损”时,均感觉没有这个意识。可以想象,既然切身利益并未受太大影响,人们自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然而,另一种常见的“圈地运动”——私划车位则是一场公权与私权间的激烈交锋。

    如今,我国城市建设的脚步不断加快,各种高档商场、酒店以及环境优美的小区成为一道道亮丽风景线。而店面门前或小区空地上很多“规矩”的停车位也自然成了风景线上的“自留地”。

    小区空地属于公共地面却划车位收钱,道理何在?更有简单的,请个保安来 “看守”车位,甚至就是立个牌子画地为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城市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既然如此,为何“有文没有用”?

    有业内人士分析,公众的共有权利被用来牟取私利是钻了人们维护公权意识不足的空子。可见,在这一塘浑水中,有太多需要我们摸清的东西。

    浑水摸鱼,公权在疏忽中沦陷

    当街摆摊、在公共场所私划停车位,已不是什么新闻。那么,公众是如何“默许”这些做法的呢?

    人们普遍认为“当街挡路”的商家或许已经得到了许可,也就没放在心上。而至于车位问题,拥有私家车的刘某则觉得“既然有人收费、管理,就应该有相关规定,所以从未深究。”可见,对于公共资源的管理,百姓通常“过问”得并不多,加之一些项目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实际的管理情况并不为人们所关注。监管力度不足,也就有了“活动”的余地。

    一些开发商在卖房之后,将停车场和私划车位进行公开出售。由于某些小区私家车较多,以至出现车位热销的场面。据介绍,小区内停车位一般分地上和地下两种,地上停车位是设在经营型停车场内的,停车场由城管、交警等部门批准,产权明确。至于私划车位则多了“猫腻”。

    面对商家或开发商“私占公权”却振振有词时,公众要予以相应的“还击”,必须借助健全的政策法规。《物权法》中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的规定。对于争议颇多的停车位问题,其在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城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都是公众维权的有力武器。只要人们有充足的认识,“公权私卖”就不会轻易得逞。

来源: 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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